陕西省光学学会章程
(2019年12月21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陕西省光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Shaanxi Optical Society,缩写为SOS。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是由陕西光学界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法人社团,是发展陕西光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光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光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光学科学技术的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光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光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光学科技转化和军民融合发展),反映光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光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光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光学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会组建党的组织,并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学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7号,邮政编码:71011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技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鼓励并组织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做贡献。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光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七)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表彰奖励在学会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理事,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八)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九)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接受陕西省科协和中国光学学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单位会员: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的制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换届同步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学会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财务管理依托学会挂靠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的会徽为: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光学学会